大康农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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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即股权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
举;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1、产业发展方向,包括现有的市场容量和市场成长率,该产业的发展速度
和方向,规模经济对成本的影响程度等;
2、公司的竞争战略,包括差异化战略、成本战略、核心竞争力分析及 SWOT
分析等;
3、公司职能战略,包括研发战略、市场营销战略、财务战略、人力资源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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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客户服务战略及投资者关系战略;
4、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大股东变化、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经营过程中
的信息。
(三)企业文化,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行为等外在
表现形式,由管理作风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由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
序构成的管理氛围,书面和非书面形式的标准和程序。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1、政治环境,包括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等;
2、法律环境,包括产业政策、政府补贴政策的变化等;
3、社会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社会习俗、公众价值标准等。
(五)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
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
(五)广告;
(六)媒体采访;
(七)媒体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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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十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三)其他。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不得私下
或提前向特定对象、媒介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
年度报告说明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市场营销、技术、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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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五)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
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统一、有序、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网络会议、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在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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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
交流关系;
(八)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
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证券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 公司除了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人员外,任何个人或部门(子
公司)不得接待特定对象、投资者、媒体采访等。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接
受调研或媒体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共同参与,并由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记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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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并造成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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