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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

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并将检查结果与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作为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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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长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长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2-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当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监事会召开日

的前 3 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审议所需要的会议资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

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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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每项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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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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