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2-15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的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泽民、江百灵、王起山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