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5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鹏
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
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
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泽民、江百灵、王起山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