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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都农牧:关于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1-29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2-009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

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财务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了加快推动肉牛业务的发展,公司拟与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农业”)、上海鹏晨

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晨实业”)共同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鹏铭牧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行的

2.8 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鹏欣农业以其持有的鹏铭牧业

100%股权、鹏晨实业以其拥有的上海浦江智谷商务园 27.18 万平方米房地产和鹏

铭牧业的生物资产(存栏能繁母牛)作为抵押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

次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八年。

       2、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鹏欣农业将其全资持有的鹏铭牧业的肉牛

业务交于公司进行托管,公司将行使除资产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运营及管理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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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全体无关联董事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董轶哲先生、严东明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相关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6MA6Q3DRJ0H

       法定代表人:王丁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2 月 1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爱华路电力公司后叶适川出租房三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牲畜饲养;生鲜乳道路运输;生鲜乳收购;

饲料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土壤与肥料

的复混加工;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牲畜销售;草种植;谷物种植;畜牧渔业饲

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住房租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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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总资产 9,118.83 万元,负债总额 4,202.5

万元,净资产 4,916.33 万元,利润总额-83.67 万元,净利润-83.67 万元。

    4、其他说明

    鹏铭牧业开展运营时间不足一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委

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鹏欣农业将其全资持有的鹏铭牧业的肉牛业

务交于公司进行托管,公司将行使除资产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运营及管理权利。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行
    担保金额:28,0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
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八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鹏铭牧业提供担保将有利于公司肉牛业务的发展,加之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人也为鹏铭牧业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因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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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公

司为鹏铭牧业提供担保有助于推动公司肉牛业务的发展,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我

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鹏铭牧业提供担保符合公司肉牛产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肉

牛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

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董事会审议本次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鹏铭

牧业提供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34.89 亿元(担保额为外币的,按照 2022 年 1 月 28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9.5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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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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