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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都农牧: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2022-06-0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

构”)作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已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

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2022 年 5 月 30 日,鹏都农牧收到贵部《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22〕第 25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保荐机构就《关注函》中

的问题 1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请你公司说明与卢利洪相关借贷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原因、性质,有关借

贷款项用途,以及相关借贷纠纷为何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是否存在有关募集资

金使用不规范情形。同时,请结合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日期,详细说明你公司前期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查并说明是

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请你公司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与卢利洪相关借贷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原因、性质,有关借贷款项用途,

以及相关借贷纠纷为何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是否存在有关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情形。

    2021 年 6 月,卢利洪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4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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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7 日,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变更公司名称

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卢利洪借款 28,000,000 元,卢利洪分两次向湖南大康国

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入 2,800,000 元与 25,200,000 元,截止起诉之日,公

司没有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卢利洪借款本金 2,800 万元及自起

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 年 12 月 1 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

湘 0503 民初 2763 号),判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卢利洪偿还借款本金

28,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算至借款全部清

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鹏都农牧对此判决存在异议并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2)湘

05 民终 152 号)。

    因上述借贷纠纷的司法判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880048925800194,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并非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所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如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账面金额被强制划转,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将督促鹏都农牧

以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二、结合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日期,详细说明你公司前期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及

银行账户冻结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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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2022 年 5 月 23 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9550880048925800194,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被冻结,冻结机构为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冻结文书号(2022)湘 0503 执 922 号之一。2022 年 5 月 24

日,保荐机构项目组从鹏都农牧获悉前述募集资金专户被司法冻结。2022 年 5 月 25

日,保荐机构项目组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沟通确认后,向公司提出及时披露的

建议。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的,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

    上述借贷纠纷诉讼金额未到达出具临时公告的规定标准,且不会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故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

“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对上述民间借贷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不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与卢利洪诉讼事项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 0503 民初 2763 号及(2022)

湘 05 民终 152 号;

    2、查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3、查阅鹏都农牧募集资金账户状态,以及公司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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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与卢利洪相关纠纷的具体发生时间、性质等与上述披露的内容一致,上

述纠纷事项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并非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违规所致;

    2、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冻结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 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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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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