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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都农牧: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的公告2022-06-03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2-041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之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254 号)(以下简称“《关注

函》”),经过公司的认真核查,对《关注函》中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2022 年 5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显示,

你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 12,779,482.28 元,冻结原因为由于你

公司与卢利洪存在借贷纠纷,法院判令你公司支付 28,815,820 元给卢利洪。我

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与卢利洪相关借贷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原因、性质,有

关借贷款项用途,以及相关借贷纠纷为何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是否存在有

关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形。同时,请结合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日期,详细说

明你公司前期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请你公司保

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21 年 6 月,卢利洪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4

年 6 月 17 日,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29 日变更企业
名称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卢利洪借款 28,000,000 元,卢利洪分两次向湖

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入 2,800,000 元与 25,200,000 元。截止

起诉之日,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卢利洪借款本金

28,000,000 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

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卢利洪偿还借款本金 28,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

(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对此判

决存在异议并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2)湘 05 民

终 152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

    本案判决后公司一直就还款事项与卢利洪积极协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经银行确认公司募资资金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账

户号码:9550880048925800194)被冻结,冻结金额为 12,779,482.28 元。由于公

司未收到法院冻结相关的司法文书,经公司查询确认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冻结后,

尽管该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剩余资金不多且处于闲

置状态,而且募集资金账户属于专项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周转,不属于

公司的主要账户。但是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采纳公司保荐机构的意见,将本次

冻结情况于 5 月 26 日晚间进行披露。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仍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裁定书。

    经公司自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并非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所致,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经过公司自查,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亦无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 情 形 。 截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为

1,118,335,313.86 元,除了本次冻结资金之外,上述资金不存在受限的情形。上述

纠纷系原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往来产生,公司近期已就和解

事项与卢利洪达成一致,尽快解除账户冻结状态。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与卢利洪相关纠纷的具体发生时间、性质等与上述披露的内容一

致,上述纠纷事项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并

非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所致;

    (2)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冻结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截

至 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



    2.请你公司结合被冻结银行账户用途与性质、被冻结金额与数量占比、被

冻结账户以往年度收付款金额及占比、正常经营所需资金量等情况,说明被冻结

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9.8.1 条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

事、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为公司 2020 年设立的募集资金账户,2020 年,公

司完成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59,256.75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缅甸 50 万
头肉牛养殖项目、瑞丽市肉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用途,2020 年该募集资金账户实际支出 158,247.94 万元,

账户余额为 1,252.06 万元。2020 年-2022 年该账户使用情况如下(下表中支出含

2020 年度滚动购买 2 次 1 亿理财产品支出,收入系理财本金返还及利息所得):
              时间         支出(万元) 收入(万元)   余额(万元)
             2020 年         178,389.40      2,0141.47       1,252.06
             2021 年                  0          15.64       1,272.79
         2022 年 1-4 月               0           5.16       1,277.95

    本次冻结金额为 1,277.9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6%,占

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0.8%,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货币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04%,占比较小。该募集资金账户对应的募投项目是

瑞丽市肉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目前瑞丽市肉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已经

基本完成建设,故自 2020 年 12 月开始就未有项目建设支出。且募集资金账户中

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不得用于公司的其他日常经营,不涉及公司

日常经营资金,故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影响。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

形。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针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诉讼总额和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募集资

金账户,公司不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被冻结的账户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6%,占公司缅甸 50 万头肉牛养殖项目、瑞丽市肉

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0.8%。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资

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我们认为,此次被冻结银行账户不属于公

司主要银行账户,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需

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1、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仅用

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不涉及公司其他经营活动,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银行

账户。且被冻结的金额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6%,占公司募投项

目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0.8%,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货币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04%,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本次该银行账户被冻结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请详细说明银行账户冻结对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融资能力是否构成重

大影响,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回复:

    公司本次被冻结账户为仅涉及 1 个募集资金账户,且该账户仅能用于募投项

目的建设,被冻结金额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6%,占公司 2020 年

度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0.8%,不会对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投资计划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短期资金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融资能力造成重大影

响,公司将积极处理冻结事宜,尽快解除账户冻结状态。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