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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涪陵榨菜: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8-21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

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

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公司监事会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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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

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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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监事会主席提议召集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免

除该提议程序,但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五日和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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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
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邮寄至监事会。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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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纪录。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经其登记后公告。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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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

议决议的内容。

    除与会监事外,出席会议的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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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

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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