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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涪陵榨菜: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23-017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2〕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6号》,《解释第16号》三个事项的

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本次财政部会计政策变更中,公司暂不涉及《解释第15号》及《解释第16

号》中规定的“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解释第15号》及《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跟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

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

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

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

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

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

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

等。

    (二)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

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5号》及《解释第16号》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无需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