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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2年3月)2012-03-09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一二年三月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法》、
《会计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的相关
规定,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2007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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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
(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
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
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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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
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
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如果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修正后的公告为准,下同)
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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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如果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修正后的公告为准,下同)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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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两次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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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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