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8-27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8 月)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设立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或“本公司”)。 公司由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公司由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天津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号码为 120000000002793。
营业执照号码为 120000000002793。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围是:模具设计、制造;冲压件加工、铆焊加 是:模具设计、制造;冲压件加工、铆焊加工;汽
工;汽车车身及其工艺装备设计、制造;技术 车车身及其工艺装备设计、制造;航空航天产品
咨询服务(不含中介)、计算机应用服务;进出 零部件、工装及地面保障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
口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 咨询服务(不含中介)、计算机应用服务;进出口业
按规定办理) 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
理)
第四十条 (十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第四十条 (十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下列标准之一: 之一: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万元以上; 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绝对值 5%以上; 5%以上;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者变更公司形式; 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回购本公司股份; (四) 回购本公司股份;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三十的事项;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 (七) 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经营
务的经营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八) 修改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
副总经理三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事会秘书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原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项。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股东大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
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须对中期财务报告进 则:
行审计。 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其他合法方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3、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
并应贯彻以下原则:(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在公司盈利、现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近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 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负数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
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红。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
票股利不少于 1 股,否则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
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
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
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
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和
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对公
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做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的;
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
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现金分红比例;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
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
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
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形。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将通过
网络投票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具体内容调整外,部分条款的编号有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