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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8-27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8 月)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设立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或“本公司”)。                                    公司由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公司由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天津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号码为 120000000002793。

营业执照号码为 120000000002793。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围是:模具设计、制造;冲压件加工、铆焊加     是:模具设计、制造;冲压件加工、铆焊加工;汽

工;汽车车身及其工艺装备设计、制造;技术     车车身及其工艺装备设计、制造;航空航天产品

咨询服务(不含中介)、计算机应用服务;进出     零部件、工装及地面保障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

口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      咨询服务(不含中介)、计算机应用服务;进出口业

按规定办理)                                  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

                                             理)

    第四十条     (十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第四十条 (十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下列标准之一:                               之一: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万元以上;                                   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绝对值 5%以上;                              5%以上;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者变更公司形式;                            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回购本公司股份;                       (四) 回购本公司股份;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三十的事项;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         (七) 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经营

务的经营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八) 修改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

副总经理三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事会秘书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原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项。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股东大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

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须对中期财务报告进    则:

行审计。                                           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其他合法方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3、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
并应贯彻以下原则:(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在公司盈利、现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近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   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负数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

                                           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红。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

票股利不少于 1 股,否则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

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

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

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

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和

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对公

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做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的;

                                            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

                                     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现金分红比例;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

                                     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

                                     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

                                     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形。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将通过

                                     网络投票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具体内容调整外,部分条款的编号有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