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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08-27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盈利情况、公司经
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股东对于投资回报的要求和
意愿、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合理安排,意在建立明
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
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能够满
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符合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
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
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和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对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
现金分红比例;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公司可不
进行现金分红;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形。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存在公司的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将
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