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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监事会议事规则(2012年10月)2012-10-25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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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
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
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
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 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七) 国家公务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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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职
工代表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涉和参
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
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
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
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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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四)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十六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补选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余任监
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七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交办所有移交手续。任职尚未
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
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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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 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
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
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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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
告,内容为: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
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
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组织监事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学习、组织培训等活动,
不断地提高监事的素质和监督能力。
第三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
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正式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会议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
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但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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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公告并说明原因。公
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和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
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
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各种融资等提出意见;
(五) 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 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九)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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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同意、反对和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说明
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
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五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的时间
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关问
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
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监事
会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议事
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现
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先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
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或
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
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
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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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
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
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
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
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纪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
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
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
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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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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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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