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汽模: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2014-03-2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3-9 层

                 Postal Address:3-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瑞华专审字[2014] 12030006 号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
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1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   娥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长惠


                                               2014 年 3 月 2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