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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关于汽模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16-09-07  

						股票代码:002510           公司简称:天汽模         公告编号 2016-062

债券代码:128011           债券简称:汽模转债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汽模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510         股票简称:天汽模

    可转债代码:128011       可转债简称:汽模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5.77元/股

    转股时间:2016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2日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情况

    (一)可转债的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9号文核准,天津汽车模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发行了420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2,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
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128号文同意,公司4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将于2016年3月2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汽模转债”,债券代码
“128011”。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汽模转债自2016
年9月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420万张。
       (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2,000万元。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四)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5%,第
二年为0.7%,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5%,第六年为1.8%。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即2016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
       (六)转股起止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16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2日止)。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5.77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
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汽模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
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精确到0.01元。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
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2016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2日止)深交所交易日
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汽模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
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汽模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汽模转债发行首日,
即2016年3月2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公司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63元/股,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汽模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5.77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系公司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所致。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的《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
编号:2016-036)。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
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
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
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
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经申
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
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
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金额少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
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汽模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2016年2月29日刊载于《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2-24895297
    传真:022-24895279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