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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2016年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4-21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年度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7)浩律证字第 001 号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致: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浩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50 在天津空港经
济区航天路 77 号贵公司 105 会议室召开的贵公司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已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以下简
称“会议公告”)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指定报
刊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公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50 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 77 号贵公司 105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常世平先生主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会议
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
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
(或代理人)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20,829,54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额 835,844,845 股的 26.41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公告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594,24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额 835,844,845 股的 0.6693%。


     (二) 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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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
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随后,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项;根据表决结果,全部提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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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
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韩旭                                       孙宇




                                                   韩旭


                                                          201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