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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10-31  

						证券简称:天汽模                          证券代码:002510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
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天汽模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27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96,241,132 股的
3.0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896,241,132 股的 3.01%。其中首次授予 252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96,241,132 股的 2.81%;预留 17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96,241,132 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总额的 6.59%。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1.89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可行权
日内按 30%、30%、40%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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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2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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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
条件的,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根据《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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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4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9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1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11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1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2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5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0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22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24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24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25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6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27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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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7
第八章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29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29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31
第九章     附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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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天汽模、本公司、公司       指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会               指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               指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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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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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予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予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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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担任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
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24 人。
     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激励人员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建立劳
动关系,并领取薪酬;
     2、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
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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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
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激励对象根
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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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27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96,241,132 股的 3.01%。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896,241,132 股的 3.01%。其中首次授予 252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96,241,132 股的 2.81%;预留 17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96,241,132 股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总额的 6.5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高宪臣          副总经理                     40            1.48%                0.04%
  邓应华          财务总监                     33            1.22%                0.04%
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                 2449           90.70%                2.73%
的其他员工(522 人)
              预留                            178            6.59%                0.20%
              合计                           2700            100%                 3.01%

    注:上表数据尾差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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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公告,并在公司内网进行公示。
     (三)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四)公司将聘请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五)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经董事会确认。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有获授条件的,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授出。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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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18 年内完成授予,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19 年完成授予,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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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1.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73 元的 50%,为每股 1.8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78 元的 50%,为每股
1.89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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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期间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本人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出现如下情形的,公司不得
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其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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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期间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本人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出现如下情形的,其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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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绩效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对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对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18 年内完成授予,则对于该部分预留限制性
股票,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19 年完成授予,则对于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
票,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期
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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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
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1-5 挡,分别对应
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评级               1      2          3            4                5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40%              0%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
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个人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增发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 1 股股票经转增、派送股票红利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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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增发或派息等事
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 P 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 1 元时,则 P=1 元/股。)
     4、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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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
量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
相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
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
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
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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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授予日股票交易总额/授予日股票交易总量)与授予价格之间的
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为计算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
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10 月 30 日的股票交易均价(2018 年 10 月 30 日股票交易总额/2018 年 10 月
30 日股票交易总量)3.73 元/股,预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1.84 元。
     根据 2018 年 10 月 30 日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天汽模向激励对象
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4,640.48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天汽模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
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522                4,640.48      225.58       2,590.93       1,256.80      567.17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
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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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
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 P 小于本公司股票
面值 1 元时,则 P=1 元/股。)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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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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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等事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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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
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
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
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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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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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
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或行
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
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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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
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锁定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
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八)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
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
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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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出现合并、分立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
续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
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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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
位工作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此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以上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
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
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
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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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
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
纳。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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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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