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11-16
股票代码:002510 公司简称:天汽模 公告编号 2018-046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5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15:00至2018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世平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4人,代
表股份234,404,9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154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63人,代表股份13,861,968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1.54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72,023,6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19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62,381,2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960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
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438,3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610%;
反对 1,96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8375%;弃权 3,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5%。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895,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5.8130%;反对 1,96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4.1618%;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438,3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610%;
反对 1,834,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7827%;弃权 132,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63%。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895,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5.8130%;反对 1,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2348%;弃权 1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438,3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610%;
反对 1,914,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68%;弃权 52,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2%。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895,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5.8130%;反对 1,9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8119%;弃权 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邀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何晶晶、程祺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