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8-12-14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
忘录 4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