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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4-28  

                        股票代码:002510           公司简称:天汽模           公告编号 2021-032

债券代码:128090            债券简称:汽模转 2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因 2020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的业
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对该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610,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 1.86 元/股(注:合计退款 1.89 元/股,其中含回购款 1.86/股,
现金分红款 0.03 元/股)。本次回购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
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4、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公司以 1.89 元/股的授予价格共向 4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61 万股限
制性股票。
    6、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89 元/股调整为 1.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8、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21 名(离职 17 人,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能达标 4 人)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660,600 股,回购价格为 1.86 元/股。
    9、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
考核目标为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相比 2017 年不低于 70%,其中,净利润指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期股权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 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未扣除本期股权激励成本的净利润为-832,365,948.00 元,未达到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 472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 9,610,000 股。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9,610,000 股。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89 元/股调整为
1.86 元/股。
    因公司实施 2018 年进行年度权益分派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
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所以,公司对上述股
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时按 1.89 元/股将款项
退还(每股 1.89 元含 1.86 元回购款及 0.03 元的现金分红款)。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变化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     19,910,051     2.09%    -9,610,000      10,300,051     1.09%

      高管锁定股              10,300,051     1.08%               0    10,300,051     1.09%

      股权激励限售股           9,610,000     1.01%    -9,61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31,204,858     97.91%              0   931,204,858     98.91%

三、总股本                   951,114,909    100.00%   -9,610,000     941,504,909    100.00%

     注:变动情况不含可转债的转股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9,61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履行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事宜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办理减资事
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