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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丰生化: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的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9-01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刘宇总经理职务及聘
任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免去熊军财务总监职务及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会
议决定免去刘宇先生公司总经理职务,免去熊军先生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聘任耿
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郏拥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简历附后)。

    同日董事会收到刘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刘宇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
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及相关后续工作。

    本次职务变动后,刘宇先生仍在子公司担任职务;熊军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
何职务。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截至本公告日,刘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1%,
熊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1%。离职后,刘宇先生
和熊军先生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对其股份进行管


                                     1
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




                                  2
附:

       耿斌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94
年至2003年曾任职于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公司农药车间、外贸科、研究开发中心。
现任江苏苏化集团张家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党委委员,江苏苏化集团苏州长青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苏化集团信达化工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耿斌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17,800股股份;苏化集团持有本公司68,334,137股
股份,格林投资持有苏化集团61%的股权,格林投资持有本公司33,123,295股股
份,耿斌先生通过持有格林投资5%的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耿斌先生现任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
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郏拥军女士,女,汉族,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
南京财经大学,中级会计师职称。1990年苏州溶剂厂财务部工作,1992年苏州化
工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任职,2003年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稽核部主办
会计,2008年1月任苏州菱苏过氧化物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18年至今任苏州
恒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郏拥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国家公
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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