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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蓝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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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强律师、王栗栗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 和其他 规范性 文件以及 《江苏 蓝丰生 物化工股 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 在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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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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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78,671,19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37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1,098,8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10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72,3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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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602,7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北京中钰雕龙医疗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78,416,443.00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74%;
             224,900.00 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9%;29,852.00 股弃权,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347,990.00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6492%;反对:224,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581%;弃权:29,85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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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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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栗栗



                                                                          202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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