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2021-12-28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1-104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公司股东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集团”)、苏州格林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投资”)发送的《股东告知函》,主要内容如
下:
苏化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向公司控股股东海南锦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穂国际”) 发出《独立行使表决权通知函》,对海南锦穗提议
的《关于购买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增资暨资产收购的议案》
表示异议,认为海南锦穗的该等行为侵害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将参加股东大会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日,格林投资向锦穂国际
发出《合同解除告知函》,认为截止 2021 年 12 月 22 日,锦穗国际只支付了 6,000
万元股份转让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苏化集团支
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严重违反了相关约定,表示双方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签署的
《表决权委托协议》在锦穂国际收到通知函时解除,格林投资将参加股东大会并
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再委托表决权给锦穂国际行使。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锦穂国际针对上述函件的回函,回函内容主
要如下:根据格林投资与锦穂国际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格林投资已将其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其行使,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且上述表决权委托安排是苏化集团与锦穂国际就上市公
司股份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部分,格林投资应当严格遵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约定,避免任意解除行为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锦穂国际造成损害。锦穂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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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截至该函件出具日,锦穂国际不存在任何利用委托表决权损害格林投资、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格林投资发出单方解除《表
决权委托协议》的通知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格林投资单方解除《表
决权委托协议》,望格林投资严格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相
关义务,避免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锦穂国际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东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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