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1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前预先提交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了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以及公司持
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红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项,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计工作质量符合
行业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在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过与公司沟
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
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所需的,该关联交易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
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公司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的同意,且被提名人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本次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程序和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近三年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拟提名董事候选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本次提名的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且均已获得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赵凤高: 刘榕: 钱新: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