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12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6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时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全体独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下列对外担保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总数。 份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份总数。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行。
……
公司应制订独立董事制度,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人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同时,申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