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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28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银河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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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议事规则前两条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原因。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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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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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向股东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东大会的出席与列席人员;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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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所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提案的要求:
     1、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
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
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3、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
案提出。
     4、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
因。董事会在公布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
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5、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
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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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
记。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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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出席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
料。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宣布开会,如遇到特殊情
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三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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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      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
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
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参会人员及服务人员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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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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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或多选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
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都视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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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且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或两名以上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
比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三)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
     (四)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
集人,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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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
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
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
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
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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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
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
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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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
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
持人可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六十八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大会主持人批
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九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持股数量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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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
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布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股东公布,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
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第七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布时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
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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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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