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发数码: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9-04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数码 编号:2012-036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2 年 9 月 4 日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会议通知
已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以书面、传真、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本善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
到 7 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
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四十四条中“(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第四十四条中“(十)利润分配事项;(十一)对社会
1 响的其他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 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二)中国证
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中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七)法
第七十七条中“(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2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3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务。
密义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同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4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
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进行
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现场
会议外,还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发表意
见提供渠道。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
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或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分红标准和比例、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符合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