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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数码: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一)2012-12-19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数码            编号:2012-045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7月13
日召开的第四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使用相当于200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超募资金与纽兰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纽兰德”)共同投资成立浙江日发纽兰德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日发纽兰德”)。日发纽兰德近期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大通支行,账号:295046100018010105051。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及子公司日发纽兰德(协
议中简称“乙方”)连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中简称“丁方”)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大通支行(协议中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95046100018010105051,截止 2012 年 8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40 万美元(折
合人民币 885.7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使用事由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方式存放,应将存单开户日期,期限通知丁方。乙
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当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及乙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及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勇、杜卫民可以随时到
甲方、乙方及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及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及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及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