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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3-05-09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13-026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8日接到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集团”)的通知,其
于2012年1月5日首次增持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83.8497万股,增持数量已超过50万股。至此,增持人日发集团已完成本次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控股股东日发集团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日发集团于2012年1月5日至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部
分股份,公司于2012年1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2)。
    三、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日发集
团拟通过增持公司股份分享持续增长的收益。日发集团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自
2012年1月5日起算),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
将增持最少不低于50万股,同时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
在内)。
    四、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运行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2年1月5日至6日,日发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
股份46.38万股,增持均价为20元/股。
    2012年4月24日,日发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3.62万股,增持均价为24.54元/股;
    2012年7月23日,日发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8.8497万股,增持价格12.55/股。
    上述增持后,截至2013年1月4日,日发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3.8497万股
(2012年5月15日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日发集团截至2012年4月24
日所增持部分50万股转增了25万股,增持比例不变)。
     六、增持前后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日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5%;
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2013年1月4日,日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319.8497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0.83%。
     吴捷先生及吴良定先生家族合计持有日发集团52.03%的股份,是日发集团
的控股股东,并通过日发集团间接持有公司50.83%的股份;同时,吴捷先生直接
持有公司9%的股份。吴捷先生及吴良定先生家族与日发集团之间有股权控制关
系。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吴捷先生及吴良定先生家族为日发集团
的一致行动人。日发集团增持前后,吴捷先生均直接持有公司9%的股份。
     本次增持前,日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88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59.25%;本次增持后,日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615.84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3%。
    七、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日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
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日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即2013年1
月5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1、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均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行为的主体资格;2、增持人在增持期间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增持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增持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且可免于向中
国证监会提出前述豁免申请;4、本次增持无须履行任何审批、批准及核准程序;
5、本次增持不存在法律障碍;6、本次增持已依法、及时、充分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7、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