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与吉林万丰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的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料,吉林万 丰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其母公司与公司曾有多 次合作,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可靠。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吉林万丰签署的《产品买 卖合同》定价机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于成廷 王仲辉 潘自强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