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发精机: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17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14-036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3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
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本善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44,795,2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6,000,000 股的 67.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44,795,2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44,795,2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44,795,2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 144,795,2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44,795,2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 144,795,2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44,795,2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5,5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关联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捷先生、王本善先生及郑和军先生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4,789,746 股,回避表决。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44,795,24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