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与重庆万丰签订《买卖合同》的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料,重庆万 丰作为万丰奥威控股子公司,万丰奥威与本公司曾有多次合作,资金实力雄厚, 信誉可靠。我们认为公司拟与重庆万丰签订的《买卖合同》定价机制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仝允桓 王仲辉 潘自强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