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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2-14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15-067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79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392,64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1.38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27,745,392.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72,254,598.73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15]49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浙
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972,254,598.73元。具体专户存储
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项目            金额(元)            帐号

         中国银行股份
  1      有限公司新昌   航空零部件加工建设项目     400,000,000.00     383170000523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2                     航空零部件加工建设项目     118,580,000.00   19525201040108409
         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3    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 MCM 公司                  250,000,000.00   33050165663500000020
      新昌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4    股份有限公司   日发精机欧洲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50,130,000.00   1211028029201431159
      新昌支行
      浙江新昌浦发
 5    村镇银行股份   日发精机研究院建设项目         153,544,598.73    20010154740007589
      有限公司

                       合计                         972,254,598.73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曲洪东、胡连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