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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2015-12-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9 号)的许可,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日发精机”、“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
45,392,64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
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日发精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及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对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现场审核,并对本次发
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检查,现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 32.98 元/股。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21.93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为 22.03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底
价,相对于发行底价 21.93 元溢价 0.46%,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截止日
(2015 年 12 月 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27.05 元折扣率(发行价格/申购报价
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为 81.44%。

(二)发行数量

    经发行人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为 3,033 万股;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调整为不超过 4,560 万股。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为 45,392,646 股,不超过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共 7 名,未超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规定的 10 家投资者上限。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91.38 元,未
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27,745,392.65 元,募集资金净额
972,254,598.73 元,未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 97,646 万元,符合日发精机相
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海通证券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
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5 年 4 月 20 日,日发精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3,033 万股(含
本数),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九十,即不低于 32.98 元/股。

    2015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逐项审议通过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
项。

    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21.93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4,560 万股。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9 号)的许可,核准公司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4,5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经海通证券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2015 年 11 月 27 日,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下,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向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以及截至 2015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和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47 名投
资者(包括特定对象五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认购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
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其已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先告知了投资
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
等。

(二)投资者认购情况

       2015 年 12 月 2 日 8:30 至 11:30 为本次发行的集中接收报价时间,期间共
回收申购报价单 6 份,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
《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清单。

       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364 号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认购,该产品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存在关联关系,导致该认
购对象认购金额中 2,500 万元无效。最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效申购金额为
41,200 万元。除上述情况外,认购对象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履约保证金缴纳
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申购报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按照报价从高到低排列,同一报价按照认购
数量从大到小排列):

序                     发行对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获配数量
          发行对象                关联关系    锁定期
号                     象类别                            (元)          元)        (股)
                                                             24.00          22,500
     财通基金管理有
1                       基金         无       12 个月        23.28          27,400   18,701,770
     限公司
                                                             22.12          43,700
     安徽安益大通股                                          23.58          10,000
                       有限合
2    权投资合伙企业                  无       12 个月        22.88          10,000    4,539,264
                         伙
     (有限合伙)                                            21.94          10,000
     博时基金管理有                                          23.31          10,000
3                       基金         无       12 个月                                 5,447,117
     限公司                                                  22.11          12,000
     申万菱信基金管
4                       基金         无       12 个月        23.10          10,000    4,539,264
     理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
5                       券商         无       12 个月        22.22          10,000    4,539,264
     份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
6                       基金         无       12 个月        22.03          10,000    3,086,702
     理有限公司
     五都投资有限公    一般法    控股股东全
7                                             36 个月             -         10,000    4,539,265
     司                  人       资子公司
            合计                                                           105,700   45,392,646
注: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五都投资有限公司免缴履约保证金外,其余参与
本次认购的对象均需缴纳履约保证金,认购对象参加本次申购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为 4,000 万元。


(三)确定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为:保荐机构对全部报价
进行簿记建档后,将全部认购对象的有效申购价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以不超过十名认购对象有效申购资金的总和能够满足募集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且
申购数量总和不超过 4,560 万股的最高价格为发行价格;若认购对象不足十名,
同时其全部有效申购资金相加仍不足 10 亿元,且申购数量总和不足 4,560 万股
的,则在将所有有效申购价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后,最后一名认购对象
的申购价格即为发行价格。

     配售的认购优先原则:本次发行确定发行价格后,按照以下优先原则确定
配售次序(下列内容按照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价格优先:申购价格高者优先;
     (2)数量优先:认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认购金额大者优先;

     对于按照前述优先次序确定的认购对象,高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可以获
得全额配售。认购价格等于发行价的有效申购按照申购金额较大者优先。

     其次,对于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均相同的认购对象,按照其认购金额进行
比例配售。若此时全部配售对象总数超过十名,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其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T+2 日)8:30-11:30 之间提交《申购报价单》的传真时间(以
主承销商接收时间为准,现场律师见证;若传真了多份申购报价单的以接到的
第一份有效报价单为准)或专人送达时间(以现场律师见证时间为准,若既传真
又派专人送达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以第一次收到的有效报价单为准),时
间较早者排序在前且满足全部配售对象不超过十名,按照其认购金额进行比例
配售。

     认购对象获配股份数量按其获配金额除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获配
股数精确到一股,不足一股的尾数部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配售股
份和相应配售金额进行调整。根据上述原则和簿记建档的情况,发行人最终确
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22.03 元/股)和各发行对象的配售数量,具体如下
所示:

序                     发行对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获配数量
          发行对象                关联关系     锁定期
号                     象类别                              (元)          元)        (股)
                                                               24.00          22,500
     财通基金管理有
1                       基金         无        12 个月         23.28          27,400   18,701,770
     限公司
                                                               22.12          43,700
     安徽安益大通股                                            23.58          10,000
                       有限合
2    权投资合伙企业                  无        12 个月         22.88          10,000    4,539,264
                         伙
     (有限合伙)                                              21.94          10,000
     博时基金管理有                                            23.31          10,000
3                       基金         无        12 个月                                  5,447,117
     限公司                                                    22.11          12,000
     申万菱信基金管
4                       基金         无        12 个月         23.10          10,000    4,539,264
     理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
5                       券商         无        12 个月         22.22          10,000    4,539,264
     份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
6                       基金         无        12 个月         22.03          10,000    3,086,702
     理有限公司
     五都投资有限公    一般法    控股股东全
7                                              36 个月              -         10,000    4,539,265
     司                  人       资子公司
            合计                                                             105,700   45,392,646
注:五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 6 名投资者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 7 家发行对象符合日发精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发行人和其分别签订了《认购合同》。

    参与本次认购的对象均在《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名单内。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除社保基金外)、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须登记和备案的范围,经核查,上述参与
本次询价的产品均已在 2015 年 12 月 1 日(T+1 日)下午 17 时前按照规定完成
登记和备案。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产品为公
募基金产品;五都投资有限公司为日发精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其认购资
金为自有资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
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均已承诺“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
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
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收到申购报价
单传真时间优先的原则,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在
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
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最
终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

(四)缴款与验资

    2015 年 12 月 3 日,海通证券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
通知其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16:00 前将认购款划至海通证券指定的收款帐户。

    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 16:00,获配投资者向海通证券指定账户缴纳了认购
款项。

    2015 年 12 月 8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字[2015]
第 602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募集资金人民币 999,999,991.38
元已汇入海通证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

    2015 年 12 月 8 日,海通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5 年 12 月 8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
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49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止,
日发精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392,646 股,每
股发行价格 22.0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91.3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 27,745,392.6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2,254,598.73 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人民币 45,392,64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926,861,952.73 元。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
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一致认定,本次发行的所有获配投资者认购有
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 162 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 B 座
26 楼 261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安益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牧岗)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
资企业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资本:197,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证券以外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

    4、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上海市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本:1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6、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注册资本:1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

    7、五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 173 号 17F-A(1701)

    法定代表人:陈晓光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酒类的零售(详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7 月 9 日),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未来交易安排情况

    1、上述发行对象中除五都投资有限公司外,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与本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2、吴捷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日发集
团”)34.14%的股权,为日发集团第一大股东;日发集团持有五都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日发集团、吴捷、五都投资
有限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

    五都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日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其除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外,与本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
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符合
发行人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除通过五都投资
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

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
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
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规定的
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
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曲洪东             胡连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任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