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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12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16-002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的通知: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
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 月 5 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 2016 年 1 月 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214,838,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69,392,646 股的 58.160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14,301,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69,392,646 股的 58.014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1 名,代表股份
536,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69,392,646 股的 0.1453%。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数
5,076,0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69,392,646 股的 1.3742%。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本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亲自出席了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214,301,833 股同意,536,75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4,539,265 股同意,536,75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5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
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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