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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7-03-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精机”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海通证券进行的核查工作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人员及财务部、内
部审计部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
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16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
真的核查。

    二、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日发数字化系
统有限公司、浙江日发纽兰德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意大利 MCM 公司、意大利高
嘉国际公司、上海麦创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日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日
发精机(香港)有限公司、日发欧洲研发中心和控股子公司忻州日发重型机械有
限公司、浙江日发航空数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日发卢森堡公司。纳入评价范围
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金额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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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
保业务、重大投资、财务管理、预算控制、合同管理、对子公司管理、内部信息
传递、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业务、关联交易、担保业务、重大投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
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财务报告会计差错金额超过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审计总额 5%的错报认定为重大错报,对会计差错金额超过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审计总额 1%但未超过 5%的错报认定为重要错报,其余为一般错报。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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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机制和控制措
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
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 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
0.5%以上但不足 1%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
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出现决策失误;

       ③公司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
境污染事故;

       ④公司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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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中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没有得到整改;

    ⑥公司重要业务环节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控制失效。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在 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无需整改。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无需整改。

    公司已注意到,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
和风险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应及时加以调整。由于内部
控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和外部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存
在出现风险的可能,今后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流程和措
施,强化内部控制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公司的科学治理能力和风险防
范能力,从而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1、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2、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3、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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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对日发精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日发精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
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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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曲洪东           胡连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