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发精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4-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7 年 4 月 5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胡连生、曲洪东
联系电话 010-5806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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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20
注册资本 554,088,969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王本善
实际控制人 吴良定家族
联系人 李燕
联系电话 0575-863379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1、说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 (一)尽职推荐工作
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海通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
日发精机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有关工作,具体
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日发精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
开发行 A 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
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接受日发精机
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有关推荐
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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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日发精机及其它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日发精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督
导控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日发精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公司制定、执行并对外披露了现金分红
制度。
3.督导日发精机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日发精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日发精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
式提交给日发精机,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6.对公共传媒关于日发精机的各类报道
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
2、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保荐机构对日发精机履行保荐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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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期间,日发精机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
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日发精机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
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发精机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
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
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
日发精机的各部门配合海通证券的工作,保
证了海通证券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1)尽职推荐阶段
荐工作的情况 参与日发精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工作
的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持续督导阶段
参与日发精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持续
督导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期间,
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对公司2015、2016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日发精机董事会及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
使用文件出具了鉴证报告。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期间,
律师列席了日发精机历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介机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
间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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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4、发行人年报披露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日发精机能够及时披露历年
的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
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内部的各项制度履行批准及公告流
程,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
的工作职责。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
六、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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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7 年 4 月 5 日
曲洪东
2017 年 4 月 5 日
胡连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7 年 4 月 5 日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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