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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4-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7 年 4 月 5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胡连生、曲洪东

联系电话                              010-58067809



                                       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20
注册资本                 554,088,969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王本善

实际控制人               吴良定家族

联系人                   李燕

联系电话                 0575-863379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1、说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          (一)尽职推荐工作
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海通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
                                  日发精机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有关工作,具体
                                  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日发精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
                                  开发行 A 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
                                  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接受日发精机
                                  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有关推荐
                                  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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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日发精机及其它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日发精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督
                              导控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日发精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公司制定、执行并对外披露了现金分红
                              制度。

                                  3.督导日发精机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日发精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日发精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
                              式提交给日发精机,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6.对公共传媒关于日发精机的各类报道
                              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

2、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保荐机构对日发精机履行保荐工作职

                                 3
                                责期间,日发精机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
                                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日发精机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
                                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发精机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
                                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
                                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
                                日发精机的各部门配合海通证券的工作,保
                                证了海通证券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1)尽职推荐阶段
荐工作的情况                        参与日发精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工作
                                的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持续督导阶段

                                    参与日发精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持续
                                督导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期间,
                                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对公司2015、2016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日发精机董事会及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
                                使用文件出具了鉴证报告。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期间,
                                律师列席了日发精机历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介机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
                                间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

                                   4
                          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4、发行人年报披露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日发精机能够及时披露历年
                          的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
                          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内部的各项制度履行批准及公告流
                          程,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
                          的工作职责。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


    六、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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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7 年 4 月 5 日
                            曲洪东




                                         2017 年 4 月 5 日
                            胡连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7 年 4 月 5 日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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