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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2018-07-24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


    为建立和健全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
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浙江省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 2012138 号)等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具体
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公司综合考虑自身经营发展实际、现金流状
况、战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投
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
考量,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根据公司当期
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和意见基础上,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
中期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3、公司股票股利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相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理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证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力,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及因国家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
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60 日内,
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
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
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六、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2、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