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字科技园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 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 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 核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 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 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28 名, 代表股份数 328,043,44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041%。其中,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数 322,673,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23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名,代表股份数 5,370,27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9692%%。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 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 24 名,代表股份数 6,269,696 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 1.1315%。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 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 了网络投票结果。 2、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5,389,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89,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58%。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整体方案 表决情况:5,422,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15,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8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22,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15,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826%。 2.2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3 拟购买资产及其交易价格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6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7 股份锁定安排 表决情况:5,342,796 股同意,246,3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1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42,796 股同意,246,3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162%。 2.8 过渡期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9 交割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10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表决情况:5,342,796 股同意,246,3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1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42,796 股同意,246,3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162%。 2.11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募投项目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12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13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14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式及定价依据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15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16 股份锁定安排 表决情况:5,433,2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04,5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33,2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04,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96%。 2.17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2.18 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3)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4)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5)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6)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5,442,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95,0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42,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9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112%。 (7)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8)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的议案》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9)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10)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情况:5,389,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89,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58%。 (11)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 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5,389,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58%。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89,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58%。 (1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5,389,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89,7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58%。 (13)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 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5,402,796 股同意,118,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7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02,796 股同意,118,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732%。 (14)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 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5,402,796 股同意,118,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7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02,796 股同意,118,900 股反对,748,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732%。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327,243,946 股同意,118,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70,196 股同意,118,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482%。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 案》 表决情况:327,243,946 股同意,118,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70,196 股同意,118,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482%。 (17)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321,773,750 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457,196 股同意,131,900 股反对,680,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0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日发精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徐 静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沈宇凯 _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