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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06-06  

						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股份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发精机”)的委托,就其于 2018 年实施的发行股份购买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捷航投资”)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中,因捷航投资 2018 年度未完成盈利预测承诺利润数涉及盈利补偿、股份
回购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 2018 年度未完成盈利预测承诺利润数涉及盈利补偿、股份回购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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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日发精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盈利补偿、股份回购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日发精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发精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盈利补偿、股份回购相关
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盈利补偿、股份回购相
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释义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日发精机、公司、 指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日发集团            指      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发精机的控股股
                            东,本次交易资产出售方之一

杭州锦磐            指      杭州锦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
                            资产出售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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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锦琦            指      杭州锦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
                            资产出售方之一

捷航投资、标的公 指         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日
司                          发集团持有其 76.5%股权,杭州锦磐持有其 4.7%
                            股权,杭州锦琦持有其 18.8%股权

交易对方            指      捷航投资股东日发集团、杭州锦琦、杭州锦磐,
                            其合计持有捷航投资 100%股权

标的资产/标的股 指          交易对方持有的捷航投资 100%的股权
权

Airwork、AWK        指      Airwork Holdings Limited,捷航投资下属全资子
                            公司

捷航装备            指      日发捷航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捷航投资全资子公
                            司

Rifa Jair Holding   指      Rifa Jai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捷航装备全
                            资子公司

Rifa Jair           指      Rifa Jair Company Limited,Rifa Jair Holding 全
                            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 指         2018 年实施的日发精机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
大资产重组/本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并通过捷航投
重组                        资、捷航装备、Rifa Jair Holding 及 Rifa Jair 间
                            接持有 Airwork100%的股权;同时,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补偿义务人          指      日发集团

《盈利补偿协议》 指         2018 年 5 月 14 日,日发精机与日发集团签署的
                            《盈利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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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O                 指      Overseas Investment Office,系对境外投资者在
                            新西兰直接投资进行监管的新西兰政府主管机
                            构

《公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
                            订)》

《发行办法》        指      证监会于 2006 年 5 月 6 日颁布的并于 2006 年 5
                            月 8 日实施的证监会令第 30 号《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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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
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方案为日发精机拟向日发集团、杭州锦琦、杭州锦磐发行股份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捷航投资 100%的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日发精机
将持有捷航投资 100%的股权,并通过捷航投资、捷航装备、Rifa Jair Holding 及
Rifa Jair 间接持有 Airwork100%的股权。
    2、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实施大型固定翼飞机采购及升级项目、直升机采
购及升级项目,并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及核准

    1、2018 年 5 月 14 日,日发精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
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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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暂
不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与日发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
议》。

    3、2018 年 5 月 23 日,OIO 出具决定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同意日发精机
收购捷航投资 100%的股权,该等收购应于该决定通知书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
成。

    4、2018 年 7 月 20 日,日发精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本
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
案。

    5、2018 年 8 月 8 日,日发精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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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
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
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议案。

    6、2018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8]1935 号《关于核准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了日发精机本次交易。

    7、2018 年 12 月 21 日,捷航投资 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已办理完毕,变更至日发精机名下,日发精机已持有捷航投资 100%的股权。

    8、2019 年 1 月 1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0748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受理日发精机的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
料,本次发行新增 202,265,370 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9、2019 年 1 月 30 日,上述新增股份于深交所上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必要的审批与核准,本
次交易已实施完毕。


二、本次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情况

    2018年5月14日,公司与日发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对
盈利预测期间、盈利预测承诺、盈利预测补偿等内容约定如下:

    (一)盈利预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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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盈利预测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后续三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盈利预测期间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
年度。

    前述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指下述条件同时具备之日:1)本次重组经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2)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股
份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

    (二)盈利预测承诺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日发集团承诺,Airwork 于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50.00万新西兰元、2,450.00万新西兰元、3,000.00万新西兰元及3,250.00万新西
兰元。

    (三)盈利预测补偿

    1、盈利预测补偿条件

    在盈利预测期间内,Airwork 任一年度末累积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未能达到《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截至该年度末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日发集团应按《盈利补偿协议》的规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

    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发生时,日发集团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数量及方式如
下:

    如 Airwork 任一年度末所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该年度末累积承诺的
净利润的,则:应补偿股份的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实现净利润)÷盈利预测期间内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量

    在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取值,即日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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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无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同时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现金补偿

    如日发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的数量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日发集团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下简称“不足补偿的股份总数”),
差额部分由日发集团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日发集团应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按以
下方式计算:

    现金补偿的金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4、资产减值补偿

    盈利预测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
Airwork 进行减值测试。如经测试,Airwork 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期间内已补偿
股份总数×发行价格+日发集团已补偿的现金额(如有),则日发集团应向上市公
司以股份/现金方式另行补偿,具体如下:

    (1)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应根据以下方式计算资产减值补偿:资产
减值补偿的金额=Airwork 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
格-日发集团已补偿的现金补偿金额。

    (2)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应根据以下方式计算资产减值补偿:

    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Airwork 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日发集团已补偿的股
份总数

    上述减值额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 Airwork
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预测期间内 Airwork 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
配的影响。

    (四)生效条件

    本《盈利补偿协议》以协议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生效时,本协议生效。本协议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
解除或终止。

    2018年1月26日,日发精机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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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双方签字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的审议批准;3)上市公司取得《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2005年海
外投资法案)》和《Overseas Investment Regulation 2005(2005年海外投资条例)》
项下有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有必要的同意;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

    鉴于本次交易已获得必要的审批和核准,本所律师据此认为,《盈利补偿协
议》生效条件已满足,《盈利补偿协议》有效且可执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3910号《关于
Airwork Holdings Limited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Airwork 2018年度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23.81万新西兰元,
未完成2018年度承诺利润数2,050万新西兰元。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日发精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
补偿股份的议案》,日发精机将以1元的总价回购注销 Airwork 2018年度未达成业
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合计492,857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日发精机本次回购注销交易对方的股票数量和价格,
符合《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


四、回购注销的审批程序

    2019年4月24日,日发精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
偿股份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

    2019年5月16日,日发精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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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股份的议
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为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日发精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所涉业绩补偿、股份
回购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公司与补偿义务人
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为合法有效;就本次股份回购事宜已履行了公司内部
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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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一九年       月        日出具,正本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俞婷婷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徐 静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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