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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1-05-06  

                        日发精机 2020 非公开发行股票无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无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经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无条
件通过,并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完成封卷。

     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
项监管及封卷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以及《关于再融
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律师事务所,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自通过贵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是否发生重
大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经核查,发行人自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至
本承诺函出具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不存在需要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情形:

     1、发行人会计师已出具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0,784.99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
比,减少 6,844.72 万元,同比减少 38.82%。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8,145.54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6,254.74 万元,
同比减少 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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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发精机 2020 非公开发行股票无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系受到疫情的影响,国内外各业务板块
的需求和交付同比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国内外子公司按照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
定采取停工停产措施、并且防疫防护开支加大,同时,公司持续投入固定翼货机
改造项目,向金融机构增加贷款引起财务利息支出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受疫情
影响,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均采取旅行限制和国境封锁政策,对航空客运、观光
旅游业造成较大的影响和损失,Airwork 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实现不及预期。以
上因素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出现同比下降。
     上述业绩变动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内部工作
调整,为更好的完成发行人 2020 年度审计工作,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向晓三不
再担任发行人 2020 年度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天健指派注册会计师丁锡锋、
徐希正负责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并相应安排由丁锡锋、
徐希正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会计师继续完成本项目的
相关工作。上述变更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
所及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
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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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发精机 2020 非公开发行股票无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未发生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文、股票
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和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文所述的可能影响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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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发精机 2020 非公开发行股票无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以下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无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俞婷婷



                                                              徐   静



                                                              潘远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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