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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年9月)2022-09-30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并确保相关内幕信息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下同)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人,还需
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按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
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
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
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部门或个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
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
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相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
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
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姓         证    证    知    与上    所         关    亲属                              知悉            登    登   股   联    通    所属
                                            职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名/     国 件    件    情    市公    属         系    关系                              内幕            记    记   东   系    讯    单位
                                            务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名      籍 类    号    日    司关    单         类    人姓                              信息            时    人   代   手    地    类别
                                            *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阶段*
 称*        型*   码*   期*   系*     位*        型*   名                                内容            间*   *    码   机*   址*   *




注意:
1.表头标记红星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
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8.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