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发精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04-28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存在拟
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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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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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
1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发精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精机”、“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日发精机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已经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不属于本所律
师专业范围事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
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因此,本所律师仅对财务、会计、评估等文件的数据和结论
予以引用,并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
关财务、审计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或结论
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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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本所已经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即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上市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且该等文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上市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
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五、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专项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
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审核,并依法对所发表的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
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3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文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
易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的事项进行
了专项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
的情形
经查询日发精机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日发精机、日发精机控
股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自日发精机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述主体作出的
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下所示:
履
序 承诺 行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公告时间 承诺期间
号 方 情
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本公司不从事与日发精机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与日发精
机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
竞争。本公司所控股的企业也
不从事与日发精机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与日发精机不进
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
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
与日发精机经营相同或相似 正
关于避免 业务的,本公司将行使否决 作为公司 常
1 日 发
同业竞争 权,以确保与日发精机不进行 2010.12.10 控股股东 履
集团
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有 期间 行
在日发精机经营范围内相关 中
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优
先让或介绍给日发精机。对日
发精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
兴建的项目,我公司将在投资
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日
发精机相同或相似,不与日发
精机发生同业竞争。如可能与
日发精机的产品或业务产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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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序 承诺 行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公告时间 承诺期间
号 方 情
况
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企业将退出与日发精机的
竞争。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
事与日发精机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并将保障日发精机资
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
方面的独立性。无论是否获得
日发精机许可,不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日发精机相同或相似
正
吴 捷 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有
关于避免 作为公司 常
2 和 吴 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
同业竞争 2010.12.10 实际控制 履
良 定 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
的承诺 人期间 行
家族 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日发
中
精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保证
不利用日发精机实际控制人
等身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日
发精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
动。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日发精机造成的经济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发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吴捷承诺:自股票
履
日 发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3 股份锁定 2010.12.10- 行
集团、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2010.12.10
承诺函 2013.12.9 完
吴捷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毕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
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
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014年4月5日前不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承诺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
已
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
履
4 日 发 追加股份 承诺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2013.12.9-
2013.12.19 行
集团 限售承诺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2014.4.4
完
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
毕
的事项,持有的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在承诺期间若违反上述
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
的全部所得将上缴公司。
(二)2014 重大资产重组
如公司最终未能取得中国证 期限已包 已
5 日 发
其他承诺 监会就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 2014.7.22 含于承诺 履
集团
的,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 内容中 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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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序 承诺 行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公告时间 承诺期间
号 方 情
况
司将购买公司已取得的 完
MCM80%的股权,购买价格为 毕
公司收购 MCM 公司 80%股权
最终交割价格与公司因本次
交易产生的审计、评估、律师
等所有费用之和。同时,为避
免与日发精机之间的同业竞
争,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承诺:在购回 MCM 公司
80%股权后,MCM 的全部生
产、经营和管理将由日发精机
托管,并尽快将其所持有的
MCM 股权进行处置,以解决
与日发精机之间的同业竞争。
(三)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五都
投资
有限 已
公司 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期限已包 履
6 股份限售
(以 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2015.12.17 含于承诺 行
承诺
下简 个月内不得转让。 内容中 完
称“五 毕
都投
资”)
(四)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
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正
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 期限已包 在
7 日发 股份锁定
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2018.5.15 含于承诺 履
集团 承诺
于发行价的,本次因本次交易 内容中 行
取得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中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在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
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
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
守上述限售期的承诺。
承诺 Airwork 在 2018 年度、 正
期限已包
8 日发 盈利预测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在
2018.5.15 含于承诺
集团 承诺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履
内容中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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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序 承诺 行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公告时间 承诺期间
号 方 情
况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50.00 万 中
新西兰元、2,450.00 万新西兰
元 、 3,000.00 万 新 西 兰 元 和
3,250.00 万新西兰元。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对于捷航
投 资 间 接 控 制 的 Airwork
Holdings Limited 存在资金被
其合营公司占用及向该合营
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本公司
承诺将于本次交易第二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对前述资
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清理或规范,并自愿承担由此
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及
经济损失。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
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
和杜绝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上市公
关于避免 司及其子公司的非经 营性占 正
资金占用 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 在
9 日发 作为控股
及违规担 式违规占用或使用上市公司 2018.5.15 履
集团 股东期间
保的承诺 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 行
函 产、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 中
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及上
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将严
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 通 知》 (证 监 发 [2005]120
号)的规定,促使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规范其对外担保行
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
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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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 行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公告时间 承诺期间
号 方 情
况
日发
集团、
五都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重 履
期限已包
10 投资、 不减持承 组复牌日前)起至本次重组实 行
2018.5.15 含于承诺
实际 诺函 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 完
内容中
控制 上市公司股票。 毕
人吴
捷
1、本公司/本人将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浙江
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本人
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
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公司/本人将避免一切非
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
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本人及
本公司/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
他法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本公司/本人将尽可能地避
日发
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集团、
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
五都
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投资、 作为控股 正
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市
吴捷、 关于规范 股东及其 常
11 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
吴良 关联交易 2018.5.15 一致行动 履
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
定、陈 的承诺函 人、实际控 行
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
爱莲、 制人期间 中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
吴楠、
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
吴锦
权利。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
华
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
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
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本人对因其未履行
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
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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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方 情
况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作为
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均持续
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方
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
事与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
司(以下合称“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业务(该等业务包括数控
机床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
售,除直升机制造以外的直升
机经营、维修业务等,以下
同);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
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
2、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方
不会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持
日发 股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
集团、 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
吴捷、 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正
作为控股
吴良 3、如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 常
12 避免同业 股东、实际
定、陈 其他方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2018.5.15 履
竞争 控制人期
爱莲、 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 行
间
吴楠、 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中
吴锦 构成竞争的业务(包括数控机
华 床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除直升机制造以外的直升机
经营、维修业务等),则立即
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上
市公司,如上市公司书面作出
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
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
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如承诺方
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方获得
该等业务机会的,承诺方承诺
将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
将获得的该等业务/资产以公
允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或
转让给与承诺人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
4、如因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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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得的经营利润归上市公司所
有,并需赔偿上市公司所受到
的一切损失。本承诺将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公司/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
司/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
括但不限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日发 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
履
集团、 上市公司回购)在本次交易前 期限已包
13 股份锁定 行
五都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前 2018.11.16 含于承诺
承诺 完
投资、 述锁定期内,如本次交易前取 内容中
毕
吴捷 得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
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产生
衍生股份的,本公司/本人同意
该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限
售期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的限售期自本次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业绩承诺
期届满且本公司确认其已履
行完毕全部利润补偿义务和
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之日止。限
售期内,本公司不得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限售股份,也不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
售股份。限售期满后,本公司
持有的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 正
业绩承诺 和深证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期限已包 在
14 日发
及补充安 定执行; 2021.4.28 含于承诺 履
集团
排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 内容中 行
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中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
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
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
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将
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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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方 情
况
的股份;
3、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
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上市
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取得的
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对
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
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
理;
4、如果审核监管部门对锁定
期有最新规定或监管要求,则
本公司将按审核监管部门的
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对锁定
期进行调整。
二、业绩承诺补偿后延
公司与交易对方同意将业绩
承诺期调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其中,2018、2019 年承诺业绩
不变,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
2021 年度、2022 年度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3,000.00 万新西兰元
和 3,250.00 万新西兰元。
(五)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
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
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
日发 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
填补即期 正
集团; 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 作为控股
回报措施 在
15 吴捷、 相应法律责任; 股东、实际
能够得到 2020.8.1 履
吴定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 控制人期
切实履行 行
良家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 间
的承诺 中
族 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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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序 承诺 行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公告时间 承诺期间
号 方 情
况
(六)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履
日发 期限已包
16 不减持承 行
集团、 在今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015.7.11 含于承诺
诺 完
吴捷 内容中
毕
在未来六个月内(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算),根据中国证
履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期限已包
17 日发 行
增持承诺 关规定及市场情况,将增持不 2015.8.28 含于承诺
精机 完
低于 50 万股,同时不超过公 内容中
毕
司总股本 2%的股份(含此次
已增持股份在内)。
基于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信
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
时也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履
期限已包
18 日发 不减持承 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日 行
2016.1.15 含于承诺
集团 诺 发集团承诺自 2016 年 1 月 15 完
内容中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 毕
场、大宗交易、集中交易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不
规范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形
根据日发精机出具的《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
[2022]4070 号)、《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068 号)、《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1〕4709
号)、《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4708 号)、《非经营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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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天健审〔2020〕3909 号)、《2019 年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908 号)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网站公开信息查询日发精机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日发精机的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占用日发精机资金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根据日发精机出具的说明以及日发精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出具
的意见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公开信息查询日发精机最近三年
的规范运作情况,日发精机最近三年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1、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爱莲因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
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和被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
2020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4 号),认定万
丰奥威被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
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对陈爱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 年 2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万丰奥威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未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对陈爱莲女士予以通报批评。
2、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爱莲因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春经开”)违规担保行为被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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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2020]116 号”《关于对长春经
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认为长春经开存
在多次违规为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陈爱莲予
以通报批评。
根据日发精机及其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
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网址:http://www.sse.com.cn)、深交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网 址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chengxinwenhua/chengxindajiatan/),日发精机及其
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最近
三年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日发精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不
存在其他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日发精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占
用日发精机资金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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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日发精机及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除日发精机原实际控制人存在受到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外,最近三年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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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三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俞婷婷___________
徐 静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