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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
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
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