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12-12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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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开展日常经营的需要,
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
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林春光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日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