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8-12-13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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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
了公司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1、《关于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49%股权转让定价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的价格是
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审计、评估后,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的,遵守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本次事项审议和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同意本次光正燃气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定价,同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开展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
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林春光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 同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