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22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公司第四届第十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
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19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相关材料,现对公司拟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表如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及丰富的工作经
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本次拟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此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上述议案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
了与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相关的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