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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正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5-06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第一章
1.11 条、第三章 3.10 条、3.11 条、3.12 条、第四章 4.15 条、第五章 5.02 条、
第六章 6.03 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新增第五章 5.30 条。具体修订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1.11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师、总经济师。
第三章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其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3.11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 3.10 条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项、第(五)项、第
                 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章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 3.10 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 3.10 条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决议。公司依照 3.10 条规定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 司 因 本 章 3.10 条 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三)项、第(五)项、第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依照 3.10 条第(三)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 3.10 条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自 收 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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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章 4.15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公司注册地为主。             以公司注册地为主。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供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为股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公司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得超过两届)。董事在任期届满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连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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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任 期 从 就 任 之 日 起 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
                 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总数的 1/2。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第五章 5.30 条                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六章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