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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9-26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20-082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五)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杨红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完善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回购的公司股份全部用于对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
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
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上市已满
一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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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5.00 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
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司在回购股
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
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实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不超过 2,000,000 股(含),
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387%,回购股份数量下限约为不低于 1,333,333 股,
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258%。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
化。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具体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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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
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
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及
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的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
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
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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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
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
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