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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矿机:山东矿机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31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
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监事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单纯以对公司业
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三)监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不良影响,或者在违规行为被发现
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监管
机构报告。;
    (四)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
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五)监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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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规则》第 4.5.4 条相关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监事会报告,并督
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
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
其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
表出任,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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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
行使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有关监事会的事务性工作由公司总经办
负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总经办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
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或议题、发出通
知的时间;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议予以撤换;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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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
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
明扼要。
    (四)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
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
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五)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不记名式投票表决。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七)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
签字。
    (八)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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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层。
    第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
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定与中文版本的规定有
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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